
公告日期:2025-07-12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等,不含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涉及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但是公司管理层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金额范围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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