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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6:11:49 股吧网页版
海泰科: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虽然持有的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如有)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提名的董事必须事先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依据公司相应制度规定的权限提交相应的机构批准。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第五条 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子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应该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六条 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 未经公司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九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子公司在投资项目决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论证调查、可行性研究,并向子公司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子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信息的方式应为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及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当向公司报告下列信息:

(一)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提供子公司股东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提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三)在半年度、年度结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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