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及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
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未达上述审批权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按前述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就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十二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二)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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