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域股份”)98.21%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旭域股份 98.21%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公司已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已合法拥有所持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同时,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保证不就标的股份新增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旭域股份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和盈利水平均将显著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公司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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