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张美萍)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同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所担任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现将本人 2025 年任职期间
的履职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作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张美萍女士,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一级律师,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200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2019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9 年 8 月至 2025 年
7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5 次董事会
和 2 次股东会,积极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任职期间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出席了相关会议,并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体系。
1、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积极组织召开了 2 次提名委员
会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确保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名过程合法有效,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加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募集资金使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并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负责人召开的专项沟通会议,对年度审计重点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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