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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6:36:58 股吧网页版
海泰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965,716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7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196,011.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375,588.4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 7 月 3 日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19 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泰
转债”,债券代码“123200”。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陈思颖、唐超

联系电话 0755-2397635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22

注册资本 9,948.4126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文强

实际控制人 孙文强、王纪学

联系人 梁庭波

联系电话 0532-89086869-8099

可转债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17 日

可转债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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