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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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读客文化”)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2、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71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0,000股,并于2021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读客文化”,股票代码“301025”。
读客文化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90106151R),住所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湾路531、535号1幢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为华楠,注册资本为40,030.9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网络文化经营;基础电
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电影发行;电影放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软件开发;咨询策划服务;电影制片;电影摄制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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