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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9:51:32 股吧网页版
浩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披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披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披。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要信息方面具同等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披,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披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公司应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披,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披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信披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披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披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披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披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披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披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披露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披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于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控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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