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00:26:05 股吧网页版
浩通科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委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委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委会”)4 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各专委会行使《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专委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董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委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任。如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四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可指定 1 名委员
代为履职,或由 2 名及以上委员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临时会议由 1 名委员
提议召开,主任负责主持。
第五条 专委会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附会议材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原则上应不迟于专委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专委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
第七条 专委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专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并称“董高”)列席,也可聘请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九条 专委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制度的规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

第十条 战委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至少 1 名。

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委会工作。
第十一条 战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委会工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根据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形成提案,向战委会提交;
(二)战委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委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其中独董 2 名。
主任委员 1 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委会工作。
审委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第十四条 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委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委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审委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高应如实向审委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委会行使职权。
审委会发现董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应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委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委会工作程序:
(一)财务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