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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00:26:26 股吧网页版
浩通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经全体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过半数同意,独董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董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及时公告,并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及时公告,并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委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委会可自行召集、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公告,并在10日内书面反馈。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委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审委会提出请求。审委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委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委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委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委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委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
“董秘”)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委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委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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