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董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三条 独董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独董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董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董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具有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其他履行独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董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持股1%以上或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各级复核、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或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董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每年对在任独董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董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况,并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近36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董期间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董出席董事会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董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董职责。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董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董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定期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
第三章 提名与任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董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董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董候选人。
第十条 独董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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