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界定的关联人即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含义相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与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建立防止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相关
工作。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审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工作中,应对公司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该专项说明予以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拒不纠正的,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并采取法律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其控制地位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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