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00:26:49 股吧网页版
浩通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并称“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持股变动的规范管理及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董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董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或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董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同)以公司董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八条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