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监高;
4、本款第 1 至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予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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