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的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并称“董高”)的离职管理,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外,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董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按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管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七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解聘高管,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高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高的情形的,不得任职。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应在知悉后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高应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交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资料,并签署离职交接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豁免。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未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高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董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法律法规或深交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董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追责方案。
第十七条 离职董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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