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 号指引》”)并结合《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不包括向全资子公司追加投资);
4.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5.以收购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实施收购兼并;
6.对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
7.委托理财。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2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认为有对外投资必要的,应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非另有规定,除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其余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除非另有规定,就本制度第六条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开展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五)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