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B、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C、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D、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日常交易相关合同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五)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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