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包括公司总经理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资行政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制订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总经理及公司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和有效进行,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诚信勤勉、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2.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4.熟悉本行业业务,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战略眼光和市场意识;
5.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7.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8.《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其他情形;
9.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10.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权与责任
第一节 职 权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等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划和方案;按照董事会的批准,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及各项计划和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列席董事会会议;
7.依照有关程序,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其他成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决定员工的工资、福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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