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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