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财务数据以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所涉及信息的对外报送和使用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根据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属于绝密级。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处于筹划、洽谈期间未达披露时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对外报送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外部单位或特定人员提出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根据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保密信息登记流程。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依法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作为保密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经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制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单(格式见附件 1),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经办部门为生产所的,应先经专业院负责人审批,再提交至相应职能中心审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对外报送信息进行审核,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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