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运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内部审计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涵盖年度审计计划内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的监督检查,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或其他制度规定的审计活动,相关要求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必要时可聘用外部专业团队或内部具有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备以下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五)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六)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审计或会计、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的执业资格,或具有公司主营业务行业相关的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的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
胜任能力。
第五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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