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或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以下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或影响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如有);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做好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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