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规范、健康
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 逃避相
关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
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委托等
情况, 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无正当、
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适用本规范的相关
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上
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三) 严格履行所做出的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
(四)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
行为;
(八)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 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控制股东关
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在占用资金全部
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 但转让
所持有的、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
保的除外。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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