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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