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组织、行为, 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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