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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