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的管理, 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公司生产经
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现根据公司章程并参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 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和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及
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向公司董
事会和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及公司全体股东应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 并报备公司证券
部认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
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证券部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
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 报证券部审核
通过后实施, 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证券部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证
券部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如有)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五) 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于事前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该笔拟
议的交易、提供相关拟签署的交易文件, 并取得证券部审核批准及履
行其他相应程序(如有); 报告(下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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