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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亚机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
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保密制度落实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重要资产发生转让;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长, 董事, 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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