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鼎熔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
事会审议, 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后, 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
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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