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
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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