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保障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
督,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 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
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厦门鼎熔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 指导和监
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审计部与公司财务部门保持相互独立。
第四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 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忠于职守,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
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 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 以
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公
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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