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熔电气”)的委托,作为中熔电气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
称“首次授予第二次归属”)、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
“预留授予第一次归属”,与首次授予第二次归属合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西安中熔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
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
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
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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