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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2 18:18:22 股吧网页版
中熔电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熔电气”)的委托,作为中熔电气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

称“首次授予第二次归属”)、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

“预留授予第一次归属”,与首次授予第二次归属合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西安中熔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

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

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

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

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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