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熔电气”或“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购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本外币掉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相关组合产品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 境内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实物交割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汇率、利率等风险的关注,研究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操作申请或配合相关业务的操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原则及政策、牵头建立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财务部作为公司外汇汇率风险管理运作部门,负责政策的落实,银行授信额度和套期保值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及情况分析报告;各经营单位负责报送风险敞口的滚动预算。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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