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玉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玉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普医学”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涉及的袁玉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即收购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交易有关事实和中国境内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迈普医学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迈普医学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 指 袁玉宇、广州泽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易创享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见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袁玉宇及其一致行动 袁玉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弢、广州泽新医疗科技有限公
人 指 司、广州易创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见
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迈普医学 指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介医疗、标的公司 指 广州易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泽新医疗 指 广州泽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易创享 指 广州易创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易见医疗 指 广州易见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泽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易创享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广州黄埔先导医疗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广东暨科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交易对方 指 企业(有限合伙)、胡敢为、广州福恒投资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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