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业务为基础,以实际需求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不超过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超过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并以稳健为原则制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财务部应明确专职人员,关注对人民币汇率变动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财务总监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3.远期结售汇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额度内办理。
4.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通知公司确认。
6.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交易方案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合约。
7.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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