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及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行为,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降低投资及融资风险,使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等;对内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项目及信息化项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票据、信用证、发行债券(含永续债)、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主业或公司认定的培育业务范围要求,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融资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投融资活动的,视同为公司开展相应活动,子公司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子公司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二章 投融资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履行专业分类审核和分层决策管理原则。按照投资融资活动涉及的专业由公司各专业部门分别论证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办公会分层决策程序。
第八条 依据分层决策程序和决策文件所做出的投融资决定是公司各级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唯一依据,未取得投融资活动决定批复的,不得开展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采购和融资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融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内外部情况变化适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融资效果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由战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由工程和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IT项目由IT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的研究和落实工作。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由证券部门牵头组织,债务性融资活动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各牵头组织部门和负责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投融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组织对实施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二)组织对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三)组织财务预算、决算。
第十二条 公司各项目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项目投融资计划和投融资项目计划书;
(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
(三)编制并实施项目投资预算,按时报告项目投资执行情况;
(四)负责投资项目终(中)止的清算和交接工作,提出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的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制定详实可执行的细则、规定和流程,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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