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的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和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
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实施捐赠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职工均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
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
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七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
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对公司所在地红十字会等公益机构的捐赠。
4、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1、单笔金额 50 万元以下,并且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所涉及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的捐赠由董事长批准;
2、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但低于 200 万元,并且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所涉
金额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的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单笔金额 200 万元以上,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捐赠所涉金额累计超过 300 万
元的捐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于同一主体或不同主体下的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
内应视为单笔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公司总
裁审核签署申请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经办人员、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拟进行的捐赠行为,应视同为公司的捐赠,根据本
办法的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子公司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薄登记,同时报公
司财务部、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
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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