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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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
致: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及 2025 年 4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于上述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申
请办理本次上市的相关事宜。
2025 年 12 月 23 日,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为本次上市所作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2025 年 10 月 30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5 年第 25 次上
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向发行人下发《关于同意双乐颜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78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
册之日(2025 年 12 月 5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江苏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泰州市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28114265267XQ 的《营业执照》。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7 号)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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