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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21:00:13 股吧网页版
保立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
引(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等规定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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