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
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离职。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
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职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