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
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3 人。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抽调。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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