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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保立佳: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苯乙烯的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对冲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所需原材料苯乙烯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平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苯乙烯;

(三)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工作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期货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该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总经理任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业务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 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副总经理、苯乙烯发展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一条 期货工作小组的职责有:

(一) 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户、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二) 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

(三) 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 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
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制定、调整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六)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七) 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 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核算并及时反馈期货交易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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