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或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各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除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应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 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
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等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及风险规避。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
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3)公司从事不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额度金额。
第四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 采购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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