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任何人无权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
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最近半年的银行往来对账单;
(七)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务部门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
要;
(二)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被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四)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公司发展前景及所处行业前景等;
(五)被担保人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六)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七)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八)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九)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十)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必要时由公司审计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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