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 ...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账簿、会计凭证;
... ...” ... ...”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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