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保立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是指购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法人投资者、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作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或
控股的各级子(分)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 发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为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人,应当积极配合发行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发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工作。
(三)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自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六)信息披露的信息源由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负责提供。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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