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
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上
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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