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和内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进行表决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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