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7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过程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债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
行为。
第 二 章 对 外 投 资 的 审 批 权 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
使投资决策权。
公司对外投资所涉及的交易(以下统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股东会的审议权限,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发生各类交易事项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但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以上但低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 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但低于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万元;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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