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经管理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经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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